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 告 鍾明輝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複 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張晉豪律師被 告 黃坤平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複 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