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國泰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鍾周亮律師複 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鄭旭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性和
張世建陳家松林國俊楊定昌廖李淑貞邱創殷黃秀蓮楊秀春沈美華林淑真張泓珠張美照張素靜李麗萍胡雲明游喬然王至豪王至偉葉豊彥許源隆張秀珍莊傳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