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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9號上 訴 人 黃莊 雲被 上訴人 莊惠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訴字第2279號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