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04號原 告 呂芳谷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