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祭祀公業王仕泮法定代理人 王興福原 告 王年樂被 告 祭祀公業王仕甲法定代理人 王興鐘被 告 祭祀公業王克師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被 告 曾長明
曹戊辰游象敬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王仕甲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收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8,480 元,尚應繳納7,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