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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9號抗 告 人 葉陽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凡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

459 號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