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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5號原 告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友訴訟代理人 賴坤生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複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被 告 沈瑞堂

林麗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代理人 劉軒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易字第二三0七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及審查終結後改分通常案件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麗偵利用擔任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將公司)會計期間,與被告即其配偶沈瑞堂侵占公司款項達新臺幣455 萬餘元,主張被告2 人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林麗偵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16788 號案件提起公訴,業繫屬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審易字第2307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2 人是否共同以業務身分侵占原告公司之款項,即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或改分通常案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