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攸欣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被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胡意剛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39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8 月25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39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3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