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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趙家麟被 告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
裁判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