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戴宏鳴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霞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自承系爭房屋之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