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戴宏鳴被 上訴人 陳慧霞
陳游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