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被 告 姜禮發
黃永雄黃永勇黃廷雲温福榜温福河温福森溫丹妹洪温新榮温福興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萬5,8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支付同一價金而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並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為據,核定為1,548 萬4,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312 元,原告僅繳納如上,尚不足13萬2,4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