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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玟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國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