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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被 告 莊士詣

黃政勇劉素月上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複 代理人 楊佳純律師被 告 賴秀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並因不服原判決而經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上訴函暨上訴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46 至279 頁),且查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就此原告及被告甲○○、乙○○、丙○○亦均當庭表示同意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或無意見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40 頁背面),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