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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朱林書豪被 告 鍾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嗣本院於102 年12月13日以

102 年度補字第62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