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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4號反訴原 告 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晉毅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哲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