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賴浩承被 告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公司與股東間之關係,係股東與公司間是否有一定之出資,及因出資所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尚屬有間,當事人間就股東關係存否爭執而提起訴訟,自屬財產權訴訟,且不論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或不存在,均不影響其為財產權訴訟之性質。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應認係屬財產權訴訟。再依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15
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2,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