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王縉賢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被 告 吳辰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被告請於庭期前3 日向法院提出書狀就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表示意見,並逕送書狀影本予原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