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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廖永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崇盛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