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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陳佳麟被 告 葉君盛

葉昭恩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裁判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