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武育德被 告 張冠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其中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其中60萬元自民國101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萬元自101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

3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利息起算日60萬部分擴張為

101 年11月11日,20萬元部分則縮減為101 年12月1 日;再於103 年9 月29日就60萬元及20萬元部分利息起算日均縮減為101 年12月1 日起算(見本院卷12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則僅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簽立借款收據,以其有意投資新北市某土地回填工程為由,向原告借款60萬元,清償日期為101 年11月10日前,另約定被告於101 年11月30日給付原告20萬元以作為謝金,原告提領現金後,於桃園市○○路及中山北路之85度C 咖啡店交付。詎被告屆期未依約償還上開款項,履經催討均未獲清償,且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82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業已坦承不諱,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ꆼ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簽署之借款

收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82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相符。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為爭執或供本院審酌,依上規定,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而本件借款收據載明「今甲方已收取由乙方出借之新臺幣陸拾萬元整無誤;甲方並言明上開款項應於民國

101 年11月10日前返還乙方,並另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時給付乙方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以作為謝金」,性質上應屬60萬元消費借貸與20萬元贈與契約之聯立,合先說明。

ꆼ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贈與人就前條第2 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40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消費借貸金額為60萬元,清償期為101 年11月10日,另被告承諾於101 年11月30日贈與原告20萬元,屆期被告均未依約清償上開款項,被告自有給付義務,依前開規定,其中贈與20萬元部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另60萬元自給付期屆至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其中60萬元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20萬元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