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5號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