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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9號原 告 廖昱翔(原名:蔡丞恩)法定代理人 廖郡玟(原名:廖郡穎)被 告 蔡凱翔

莊寶筑蔡劉惠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就原告訴之聲明

一、二項所示信託行為之日期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應於兩週內向本院提出補正函所示事項,送交本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