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凱翔

莊寶筑蔡劉惠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昱翔(原名蔡丞恩)法定代理人 廖郡玟(原名廖郡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