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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高文德被 告 中華郵政埔心郵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