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上 訴 人 陳瑞霖

洪雪禎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萬1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裁判日期: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