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2號原 告 湯碧柳

湯一忠被 告 黃清吉

黃陳琇琳黃靜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7,9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00 +5,63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 元/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