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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呂進益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市長美里長選舉候選人,民國103 年11月29 日里長選舉開票結果,聲請人得票數為

307 票,與當選人邱愛香得票數308 票,相差1 票,然廢票竟有150 票,顯不成比例,為維護選舉公正之結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