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明嵩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市大興里長選舉候選人,民國103 年11月29日里長選舉開票結果,其中編號176 投票箱之票數依牆上計票單所載應為495票,然實際僅有395票,顯有疑慮,為維護選舉公正之結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