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鄭石勇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被 告 鄭石才
李淑娟鄭石川鄭石文鄭美子鄭石元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鄭權律師被 告 鄭石良
鄭瑞賢鄭瑞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莉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