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鄭石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石川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8,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