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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 告 陳旭澤

黃兆振徐蓓菁謝玉健許秀穎沈秀蘭周婉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德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