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楊菊子
楊金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楊枝梅之遺產管理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