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鄧家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蔡綢等人間因103 年重訴字第162 號返還地上物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83,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4,
5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