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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參 加 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三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