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 訴 人 華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4,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9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