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賴正義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王嘉斌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朝乾被 告 謝定秋
林振村陳金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由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起訴,惟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且由訴訟代理人代行起訴者,其代理權須無欠缺,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791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於99年6 月8 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稽,原告訴訟代理人所出具原告之委任狀,亦未經公務機關認證,已難認有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