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國輝
古民光(古謝靜妹之繼承人)古明永(古謝靜妹之繼承人)古瑞粉(古謝靜妹之繼承人)鄭紹一羅李瑞秋羅濟輝彭李瑞鳳彭運斗吳增福葉常治葉范和英黃玉郎吳金煥黃素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7萬2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 萬4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