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告 廖團妹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複 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對於被告廖團妹部分補充判決,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05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