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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告 廖團妹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複 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對於被告廖團妹部分補充判決,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05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