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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8,5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