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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相 對 人即 原 告 吳德明

郭吳綉麗吳淑貞張永吉高尚仁高佩玉張淑儷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履行合建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補字第39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裁判日期: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