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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吳德明

郭吳綉麗吳淑貞張永吉高尚仁高佩玉張淑儷被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追 加 被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依原告民國103 年7 月28日訴之聲明變更暨追加被告狀所載變更後之聲明,見本院卷第

144 頁):

一、訴之聲明第1、2 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47,879元(即以原告所請求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計算:2174.54 平方公尺x 79,218元x7110/100000 =12,247,879元)。

二、訴之聲明第3 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000 萬元。

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2,247,879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47,8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9,8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2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裁判日期: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