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原 告 翁美顏即興福企業社被 告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計算式:0000000 +50萬=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