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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上 訴 人即 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確認買賣債權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2,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