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江維彩
江苗秀即江桂秀江玉塘江珍英江珍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被 告 連啟林
連秀惠連麗惠連智惠連安連紫媞連林趾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張人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