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葉雲程被上訴人 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7,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