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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 告 陳素禎

陳樂庭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嘉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被 告 陳祐豎

鄭志偉被 告 温錦程

張強龍楊天豪(原名楊忠益)蔡孟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囑上重更㈠字第二號擄人勒贖等刑事訴訟終結前(暨後續上訴、發回等程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據者,法院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所謂他項訴訟,係指與本訴訟各別提起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72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就關於原告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另被告陳祐豎、張強龍、鄭志偉涉嫌殺害被害人陳文軒部分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業據本院查明在案;則兩造間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被害人陳文軒被殺害之事實為何、何人共同殺害,核屬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且應以此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囑上重更㈠字第2 號擄人勒贖等刑事訴訟終結前(暨後續上訴、發回等程序),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