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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 告 陳素禎

陳樂庭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嘉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被 告 陳祐豎

鄭志偉被 告 温錦程

張強龍楊天豪(原名楊忠益)蔡孟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二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裁定命在該擄人勒贖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二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5 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