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 葉玉美妹
葉雲吉葉雲振葉雲松葉雲開葉雲政葉金榮葉雲洪葉日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卿公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571 號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1,8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