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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騰郎被 告 台鵬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儷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4,002 元,應繳裁判費86,33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838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14-11-12